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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彦妮与重庆华威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妮,重庆华威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851号原告:徐彦妮,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娟,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威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64号(商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673623N。法定代表人:李舒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敏,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彦妮与被告重庆华威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徐彦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彦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彦妮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