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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香云与周小辉、林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云,周小辉,林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6248号原告:林香云,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谢廷芳,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辉,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林春兰,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林香云与被告周小辉、林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国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福清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9月8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周小辉立案侦查。本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本案借贷行为亦可能涉嫌该罪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香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伟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