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志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5刑初8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志平,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青神县,小学肄业,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青神县公安局执行。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志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轻刑快办),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新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卢志平酒后驾驶川Z×××××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神县一环路北段时,被青神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卢志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卢志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卢志平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卢志平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至5千元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检查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卢志平的户籍证明、青神县河坝子镇安家坝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文某的证言,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17]毒鉴眉字第37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提取血样监控录像光盘2张,被告人卢志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志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卢志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给予从轻处罚。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志平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志平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村社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故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志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宣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