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增荣与曹丽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荣,曹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增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曹丽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增荣与被执行人曹丽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丽鹏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的存款。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