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02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930.69元,其中案款32542.69元,本案执行费388元,上述案款部分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98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