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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行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庆欣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终92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庆欣。上诉人王庆欣因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行初3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庆欣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行初365号行政裁定书,改判或发回进行开庭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庆欣一审起诉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申请依法撤销沈公(皇)决[2011]第626号决定。上诉人王庆欣本次诉讼与其于2011年7月1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立案审结的(2011)皇行初字第48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相同,起诉符合重复诉讼的法定要件。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八)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孟 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