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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金富与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富,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富,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德清县。被执行人李洪波,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德清县莫干山镇横岭村横岭*号,现住址德清县。申请执行人何金富与被执行人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洪波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较少,其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洪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0025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喻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