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伟与赵百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赵百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770号原告(反诉被告):徐伟,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女,系原告徐伟妻子。被告(反诉原告):赵百岳,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道好,北京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淑芳,北京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伟诉被告赵百岳买卖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赵百岳诉反诉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19日,原告徐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2017年10月26日,反诉原告赵百岳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伟及反诉原告赵百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徐伟撤回本诉及反诉原告赵百岳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9282元,减半收取计4641元,由原告徐伟负担;反诉受理费9283元,减半收取计4641.5元,由反诉原告赵百岳负担。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