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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黄生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生合,黄湘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2158号原告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雯雯,系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礼,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生合,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湘华,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原告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生合、黄湘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业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