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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山丹县银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家友、周家文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丹县银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家友,周家文,程柬玮,靳振波,郭青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再4号之一原审原告:山丹县银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叶,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周家友,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朝,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系周家友堂兄。原审被告:周家文,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审被告:程柬玮,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审被告:靳振波,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宏,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青林,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审原告山丹县银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友、周家文、程柬玮、靳振波、郭青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甘0725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甘0725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原法定代表人许叶,原审被告周家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朝,原审被告靳振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宏,原审被告周家文、程柬玮、郭青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再审查明,原审原告山丹县银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6日,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14日,股东决议注销,并刊登了注销公告。2015年6月12日,公司向山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注销登记申请书。2015年6月15日,山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2016年1月19日,原审原告以上列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本案之诉。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作为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现原审原告被注销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法人资格丧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告的主体资格。故其提起诉讼,主体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甘0725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山丹县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决定不予收取。原审原告已预交的7177元,退还原审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多民审 判 员  张世英人民陪审员  严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瑞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