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飞与山西君和泰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山西君和泰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飞被执行人山西君和泰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逾期未履行,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并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