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臧晓萍与王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晓萍,王海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780号原告:臧晓萍,女。被告:王海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晓萍与被告王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晓萍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