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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臧晓萍与王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晓萍,王海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780号原告:臧晓萍,女。被告:王海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晓萍与被告王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晓萍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