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30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30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2000元及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130元(含执行费130元)。上述款项已依法划付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价值2303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措施;二、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林宗伟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