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斌杰与常伟、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杰,常伟,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斌杰,市民。被执行人:常伟,农民。被执行人:蹇丽,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斌杰与常伟、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常伟、蹇丽没有一次性偿还的能力,为此自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给付2000元,直至清偿为止。申请执行人李斌杰也同意在和解期限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