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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斌杰与常伟、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杰,常伟,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斌杰,市民。被执行人:常伟,农民。被执行人:蹇丽,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斌杰与常伟、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常伟、蹇丽没有一次性偿还的能力,为此自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给付2000元,直至清偿为止。申请执行人李斌杰也同意在和解期限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