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丽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首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首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11行初34号原告李丽,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首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555号华茂总部壹号17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卫,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金燕(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首南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丽负担。审 判 长 于广学代理审判员 吴 蓓人民陪审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汪晓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