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吉林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521执3060号被拘留人:王吉林。本院在执行嘉善捷正服饰铺料厂与湖州天卓服饰有限公司(2016)浙0521执30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吉林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