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4苏州上林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洁优美包装有限公司、吴建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上林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昆山洁优美包装有限公司,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4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上林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睿、吴婷,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洁优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苏州上林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洁优美包装有限公司、吴建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昆山洁优美包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上林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费126939.65元,并偿付自2016年1月19日起以尚欠加工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吴建华对昆山洁优美包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公告费合计4618元,由昆山洁优美包装有限公司、吴建华负担。因昆山洁优美包装有限公司、吴建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上林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昆山洁优美包装有限公司、吴建华支付131557.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31557.6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87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明的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5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长   栋代理审判员 赵强代理审判员任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   瑞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