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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绍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添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绍添,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抓获,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绍添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于2017年9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琳琳、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绍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绍添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黄金大道33号综合市场内东区冰鲜档某号铺经营某某冰鲜档,并出售散装牛百叶。2016年5月25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档口销售的牛百叶进行抽样。经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白色牛百叶含甲醛456mg/kg、棕色牛百叶含甲醛294mg/kg。2016年6月,被告人陈绍添在佛山市桂城东升街路边的流动摊贩处又购买了散装牛百叶并在某某冰鲜档出售。同年6月14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档口进行检查,现场对白色牛百叶、黑色牛百叶及浸泡用水进行抽样。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白色牛百叶含甲醛115.44mg/kg、黑色牛百叶含甲醛293.62mg/kg、白色牛百叶浸泡用水1.68mg/L、黑色牛百叶浸泡用水1mg/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绍添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绍添辩称其对其进货、销售的牛百叶含有甲醛并不知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绍添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黄金大道33号综合市场内东区冰鲜档1-3号铺经营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某某冰鲜档(以下简称某某冰鲜档),并出售散装牛百叶。2016年5月25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冰鲜档销售的牛百叶进行抽样。经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白色牛百叶含甲醛456mg/kg、棕色牛百叶含甲醛294mg/kg。2016年6月,被告人陈绍添在佛山市桂城东升街路边的流动摊贩处又购买了散装牛百叶并在上述冰鲜档出售。同年6月14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冰鲜档进行检查,现场对白色牛百叶、黑色牛百叶及浸泡用水进行抽样。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白色牛百叶含甲醛115.44mg/kg、黑色牛百叶含甲醛293.62mg/kg、白色牛百叶浸泡用水1.68mg/L、黑色牛百叶浸泡用水1mg/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3年1月开始在某某市场经营某某冰鲜档,店铺的法定代表人是我,但店铺的经营管理主要交给儿子陈绍添,李某在档口工作。我不清楚店铺内牛百叶的由来,所有的进货都是陈绍添负责。店铺最近才开始销售牛百叶,应该是陈绍添叫人直接送货到档口的。2.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某某冰鲜档约于2010年左右开始经营,我负责看铺和销售,我帮陈某工作差不多十多年了。店铺从2016年5月才开始销售牛百叶,是陈绍添从南海区大沥某某市场的散档口买回来的。陈绍添两次进货的牛百叶均是散装的,没有密封包装。牛百叶买回来后,我先用自来水洗干净,再浸泡入装有冰水的白色泡沫箱里。当天卖剩的牛百叶会装进塑料袋里放入冰箱保存,泡沫箱里的冰和水会倒掉。我们没有对买回来的牛百叶进行加工。3.证人崔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经营的店铺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市场某号铺位的某某冻品行。我店铺销售的牛百叶有白色和黑色两种,白色牛百叶每包二斤,黑色牛百叶有二斤装和五斤装两种,牌子均是小牧哥。牛百叶是向在广州开店铺的“阿旭”进货的,我进货前去看过他的店铺以及与牛百叶相关的证件,所以我没有怀疑过牛百叶有什么问题。该牛百叶送到我店铺后,我不进行加工,只是将大包装打开,将里面小包装的牛百叶放在冰箱里售卖。4.证人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市场某号铺位的某某冻品行工作,负责帮老板娘从冰库拿货出来给客人。我店铺销售的牛百叶有黑色和白色两种,包装有二斤装和五斤装两种,包装袋是密封的且印有字。我店铺销售时没有将牛百叶的包装打开,没有散卖。(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绍添的供述、辩解。主要内容:某某冰鲜档经营二十多年了,法定代表人是我父亲陈某,现在由我经营。我负责拿货回来店铺卖;李某负责看铺销售;我父亲陈某主要帮我照顾小孩,有时在仓库帮忙。约2016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我去某某交易中心进货。我到该交易中心的某某冻品行买了约六至七斤牛百叶,没有要求对方开具收据。我回去后就把购买回来的牛百叶放在某某冰鲜档销售。5月25日,政府部门到我的档口抽检的牛百叶就是从该冻品行购买的。约2016年6月9日前后,我到佛山路过桂城东升街,见到路边有个驾驶电动车的男子载着一大篮牛百叶在卖,我就买了白色、黑色的牛百叶各三斤多。我两次进货均没有向卖家了解牛百叶有无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证件、生产日期等信息,都是我自己看过觉得可以就进货了。上述牛百叶购买时已解冻且没有用水浸泡,均由市场常见的没有密封的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没有具体的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等信息。牛百叶的日常保存交由李某等人,她们会先将牛百叶用水洗干净,然后用泡沫箱装冰水浸泡着等待出售,她们没有对牛百叶进行加工。我不知道销售的牛百叶含有甲醛,直到6月14日被警察带回派出所才知道之前抽检的牛百叶被检测出甲醛。(三)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和佛山市三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证实2016年6月14日对某某冰鲜档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对该店铺销售的牛百叶进行检验抽样的情况。(四)书证1.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及不合格报告说明,证实被告人陈绍添销售的牛百叶被检测出含有甲醛,某某冻品行销售的牛百叶经检测不含有甲醛。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绍添的到案经过。3.户籍资料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证实被告人陈绍添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4.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五)视听资料照片,证实某某冰鲜档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以及店铺内被抽检的牛百叶、浸泡用水样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绍添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陈绍添提出其不知道销售的牛百叶含有甲醛的辩解。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被告人陈绍添作为长期从事并熟知冰鲜食品销售的从业人员,应明知采购食品时须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但被告人却从流动摊贩处购买未标注食品名称、供货者名称、供货者地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的散装牛百叶,亦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其后又仅仅凭借自己毫无事实依据的主观感知便对购买的牛百叶予以销售。因此,被告人陈绍添主观上对其销售的牛百叶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持放任态度,应推断其明知销售的牛百叶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院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绍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绍添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绍添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陈绍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绍添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陈绍添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 颖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碧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