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宗福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宗福,牟彩莲,梁琴霞,杜典婵,郭礼武,欧丹丹,孔海涛,周培枝,周培好,周习成,周勇志,杨友建,杨苏,周习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58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遵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邝颖豪,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宗福,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牟彩莲,男,1987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琴霞,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典婵,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礼武,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丹丹,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海涛,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培枝,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培好,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习成,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勇志,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友建,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苏,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习华,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上述14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陈宗福、周习成。一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法定代表人简勤: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宗福、牟彩莲、梁琴霞、杜典婵、郭礼武、欧丹丹、孔海涛、周培枝、周培好、周习成、周勇志、杨友建、杨苏、周习华(以下简称陈宗福等人)及一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8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贵州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贵州三建公司与陈宗福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付清所有工人工资。二、陈宗福等人诉请的拖欠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审查陈宗福等十四人的主体资格。贵州三建公司的代表杜上进是在业主强硬要求下才在《三水数据中心分包单位被欠款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并不能推定贵州三建公司认同登记表所述债务,更不能据此推断贵州三建公司与陈宗福等人达成了还款协议。三、即使陈宗福等人诉请的拖欠款项真的存在,该款项的性质也是工程款,而不是工资,工程款未经对账结算不应予以支持。四、陈宗福等人请求支付工资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贵州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贵州三建公司主张无需向陈宗福等人支付工资197077元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如下:2015年6月15日贵州三建公司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签订《施工补充合同二》,其中第二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部分载明“在2015年3、4、5月发生了多起工人围堵三水数据中心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发包人的正常生产运营。按原合同,承包人违反了必须按时支付施工分包班组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约定。为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分包施工班组多方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2016年1月5日,陈宗福等14人向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投诉贵州三建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监察大队于同年1月8日组织贵州三建公司、陈宗福等14人及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进行调解。1月28日,贵州三建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及陈宗福等14人的各施工班组签订《三水数据中心工人工资协调会议纪要》一份,确认欠水电等班组工人工资共922393.40元。2016年2月5日,贵州科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向陈宗福、欧丹丹、周习华转账40354.21元、28354.51元、130799.91元,备注分别为“三水移动水泥地面班组工人工资”、“三水移动电工班组工人工资”、“三水移动水电班组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的,劳动者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二审法院根据上述案件事实,认定贵州三建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接工程资质陈宗福等人,属于非法转包,并判决贵州三建公司向陈宗福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并无不当。贵州三建公司虽主张其并无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他人,其已结清施工工人的工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至于贵州三建公司主张陈宗福等14人诉请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结合贵州三建公司在《三水数据中心工人工资协调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拖欠班组工资、2016年1月各方当事人在劳动监察部门的会议以及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达成了结清拖欠款的协议《施工补充合同二》等案件情况,可见贵州三建公司也是清楚知悉涉案工程包括陈宗福等14人的劳动者主张工资的情况。贵州三建公司主张陈宗福等人诉请工资已超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贵州三建公司应向陈宗福等14人支付拖欠工资合计197077元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桂宏审判员 强 弘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惠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