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XXX、胡京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胡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胡京伟,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因案件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工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已交接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德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