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汪峰与被告徐龙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峰,徐龙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843号原告:汪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徐龙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汪峰与被告徐龙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汪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汪峰负担。审判员 周忠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