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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包和洋与毛永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和洋,毛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包和洋,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毛永春,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和洋与被执行人毛永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毛永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永春于2017年7月16日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包和洋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13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金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