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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涂美勇、林金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美勇,林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2054号移送执行人:大田县人民法院速裁庭。被执行人:涂美勇,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林金美,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谢翠翠与涂美勇、林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25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0元,由涂美勇、林金美负担。因涂美勇、林金美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速裁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涂美勇、林金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涂美勇、林金美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谢翠翠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5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25执825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5执825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5执2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人民陪审员  蒋承伟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