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月玲与甘自力、石凤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玲,甘自力,石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刘月玲,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甘自力,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石凤明,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刘月玲诉被执行人甘自力、石凤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静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执字第968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