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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7执1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秉泽贸易有限公司与陈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秉泽贸易有限公司,陈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7执1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秉泽贸易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秀安路15号虎邱城北钢材市场K53栋。法定代表人李海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耀贤,男,1970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秉泽贸易有限公司与陈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也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荣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炎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