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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恩施州咸丰县永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罗德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州咸丰县永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罗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永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坪坝营镇石板铺村。法定代表人:谭本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德祥,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永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鄂282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德祥未按时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永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罗德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德祥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德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的要求,申请人恩施州咸丰县永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罗德祥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执6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白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