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成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成江,韦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樊成江,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中国建设银行延安分行职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韦鹏飞,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国资委干部,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合楼1号院5号楼501室。申请执行人樊成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692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户缴纳了案件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