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壮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壮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71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壮壮,男,1996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壮壮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壮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朱壮壮多次到本市集美区杏林街道他人经营的店内,趁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朱壮壮到集美区一店内盗走被害人高某放在茶几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545元的“OPPO”牌R9S型手机。2、2017年1月13日晚,被告人朱壮壮到集美区一店内,盗走被害人傅某的一台电脑显示屏。3、2017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朱壮壮到集美区一店内,盗走被害人许某放在茶几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69元的“华为”牌荣耀4A型手机。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朱壮壮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壮壮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壮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傅某、许某的陈述、被告人朱壮壮、被害人傅某、许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壮壮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28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壮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盗财物价值无法估值,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壮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壮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朱壮壮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45元、被害人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宇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