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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武如峰、武其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如峰,武其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武如峰,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武其胖,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武如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其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皖120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其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如峰劳动报酬款37600元。判决生效后,武其胖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