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新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新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46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新均,男,1986年4月18日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新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7)川152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新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新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新均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郭新均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新均撤回上诉。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黄 云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