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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寨中合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壵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中合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寨县壵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428号原告:金寨中合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仲钧,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县壵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红军大道与天堂湖路交口。法定代表人:余涛,总经理。原告金寨中合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县壵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金寨县壵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金寨中合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寨中合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寨中合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金寨中合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森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