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永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王永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917号原告: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址:青川县乔庄镇法定代表人:袁银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兵,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