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文建、青岛富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建,青岛富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建。被执行人青岛富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辽宁路71号。法定代表人谭胜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文建与被执行人青岛富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1)北民一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