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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诉王宝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王宝国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2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法定代表人:苏相瑞,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宝国,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诉被告王宝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少辉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