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余炜与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陈维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余炜,陈维钟,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7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余炜,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维钟,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昕,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余炜因与被上诉人陈维钟、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余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谢余炜认为陈维钟未尽到对小区内车辆引导和疏通管理的职责,且对其一再指责,引发争吵,致其父亲过来理论,是导致其父亲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被上诉人均应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陈维钟、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上诉人停车不当,陈维钟让上诉人移动车辆,疏通小区道路,体现了陈维钟作为小区保安履行了工作职责。上诉人的父亲系自行过来查看,陈维钟见其摔倒后很快就叫同事来帮忙,并共同将老人扶起,实施了救助行为。被上诉人不存在导致上诉人父亲死亡的侵权行为,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余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维钟、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2034.4元,具体组成为(医疗费879元+死亡赔偿金1,096,148元+丧葬费35,63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家属误工费4,531元+律师费30,000元)*70%。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余炜系逝者谢新建之子,谢余炜、谢新建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395弄齐七小区居民,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公司,陈维钟系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聘用的小区保安。2017年3月13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谢余炜在小区花坛边停放好车辆回到家中,陈维钟称谢余炜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多次要求谢余炜下楼,当晚21时10分左右谢余炜遂下楼,到停车点附近与小区保安陈维钟沟通、交涉,在双方沟通交涉过程中恰逢谢新建回家,谢新建也参与到沟通交涉过程中。当晚21时15分,谢新建突然倒地不起,21时16分,陈维钟向监控摄像头打手电示意,21时17分,陈维钟呼唤来同事对倒地的谢新建进行帮忙救助,嗣后谢新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经救治无效于当晚21时40分死亡,主要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谢余炜现起诉要求赔偿,并为此支付律师费3万元。一审法院又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表示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补偿谢余炜35,634元。一审法院认为,鉴于陈维钟在与谢余炜及谢新建沟通、交流过程中并未有激烈言语冲突及肢体接触,谢新建系自行倒地不起,陈维钟事发后立即呼唤来同事对倒地的谢新建进行帮忙救助,谢新建遂后当晚在医院救治无效而身亡,对谢新建的亡故,陈维钟、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并无过错,谢余炜诉请要求陈维钟、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鉴于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审理中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谢余炜35,634元,法院予以认可。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谢余炜的诉讼请求;二、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余炜人民币35,63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谢余炜因在小区停车不妥,保安陈维钟就停车事宜与谢余炜发生争执,之后谢新建加入争执过程中,突然倒地,送医院救治无效身亡。现谢余炜认为谢新建的死亡,陈维钟需承担主要责任,因谢新建的死亡与陈维钟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陈维钟存在侵权行为,且陈维钟并非专业救护人员,在谢新建倒地后,及时召唤同事将谢新建扶起,已尽到求助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余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同。上海齐锦物业有限公司自愿补偿谢余炜35,634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55元,由上诉人谢余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晓燕代理审判员 李 乾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