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福娟与陈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娟,陈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2161号原告:韩福娟,女,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陈建波,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原告韩福娟诉被告陈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韩福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