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福娟与陈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娟,陈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2161号原告:韩福娟,女,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陈建波,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原告韩福娟诉被告陈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韩福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