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朝海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朝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422号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朝海,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朝海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7)豫1726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朝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朝海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朝海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小虎审判员  崔 峰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