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奈曼旗群星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宝留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群星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宝留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668号原告:奈曼旗群星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七委。法定代表人:王文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义,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七委,身份证号码×××。被告:宝留喜,男,5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奈曼旗群星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留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群星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玲艳审 判 员 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花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