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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国伦、冉小蓉与被执行人曾思兰、罗大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伦,冉小蓉,曾思兰,罗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伦,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冉小蓉,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玺围,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思兰,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罗大学,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周国伦、冉小蓉申请执行曾思兰、罗大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思兰、罗大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承俊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陶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文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