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44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哲诉石明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哲,石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44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陈哲,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明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哲与石明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利率24%);承担本案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3676元;以上合计31542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在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石明忠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石明忠名下车辆,限制交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明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44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