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6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与邱良善、陈惠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邱良善,陈惠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65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38号。负责人:林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炳祥,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良善,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惠铃,女,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与被告邱良善、陈惠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以已与邱良善、陈惠铃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4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23.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黄凌霄书 记 员 林淑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