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执费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李国瑞、陈壮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瑞,陈壮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费136号被执行人李国瑞,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陈壮壮,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国瑞、陈壮壮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李国瑞、陈壮壮尚应向法院案件受理费2039.8元、被执行人陈壮壮尚应向法院案件受理费874.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国瑞、陈壮壮目前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国瑞、陈壮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