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要立辉,周玉轻,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财保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负责人:左光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立辉。被申请人:要立辉。被申请人:周玉轻。被申请人: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本。被申请人: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卜。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要立辉、周玉轻、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要立辉、周玉轻、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