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73行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833号原告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瑞草区献陵路12号。授权代表人李雪霙,知识产权法务组课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黄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庭)委托代理人石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胡钊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5]第71501号关于第14108666号“霸锐BORRE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5年10月15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2月19日开庭审理时间:2016年4月6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4108666号“霸锐BORREGO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霸锐BORREGO”已经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三、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的“汽车”商品具有较高的注意力,并且由于商品不类似,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四、原告对引证商标提起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如果被撤销,则将更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障碍。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在商标评审阶段并未提出撤三的申请,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41086663、申请日期:2014年3月4日4、标识:5、指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二、引证商标1、注册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注册号:40820103、申请日期:2004年5月25日4、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7月27日5、标识: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摩托车;机动自行车;手推车;滑雪运动机;公共马车;车轮胎。三、其他查明的事实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第153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在第12类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撤销理由为连续三年不使用,文号为撤三字[2016]第W009684号。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商标局第153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就引证商标仍有效的核定使用商品来说,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轮胎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存在较大的一致性,且日常生活中,相关公众一般会将上述两类商品作为相关商品相识别,故两者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就商标标识来说,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霸锐”与引证商标“锐霸”在文字构成方面完全一致,仅是两文字的顺序不同,且“霸锐”、“锐霸”都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故两商标在标识方面已构成近似。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汽车、车轮胎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两者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所述,虽然引证商标在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但在其仍有效的车轮胎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述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中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结论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仪 军人民陪审员  曹军庆人民陪审员  牛金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青书 记 员  常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