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阮育婷、姜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育婷,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育婷,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卢耿贤、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姜阳,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220503198107080527。本院在执行阮育婷与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扣划姜阳35297.79元,姜阳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阮育婷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阮育婷债权为本金7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3500元,律师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