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林枫与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朝号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枫,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朝号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680号原告:刘林枫,个体。委托代理人:刘拴林,特别授权。被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朝号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枫诉被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朝号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林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1965.50元,由原告刘林枫负担。审判员 马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