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2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饶天清与饶应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天清,饶应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4038号原告:饶天清,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饶应奎,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天清与被告饶应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天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饶天清负担。审判员  张海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杨迪书记员张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