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饶天清与饶应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天清,饶应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4038号原告:饶天清,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饶应奎,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天清与被告饶应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天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饶天清负担。审判员 张海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杨迪书记员张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