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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龙仁甫诉龙国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仁甫,龙国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2439号原告龙仁甫,男,194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龙国余,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龙仁甫与被告龙国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龙仁甫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仁甫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仁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龙仁甫负担。审 判 员  邓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