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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柳昔伍与柳焕文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昔伍,柳益民,柳秀云,柳焕文,柳锐求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75号原告:柳昔伍,男,汉族。原告:柳益民,男,汉族。原告:柳秀云,女,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泼军,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焕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拥军,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锐求,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柳昔伍、柳益民、柳秀云诉被告柳焕文、柳锐求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昔伍、柳益民、柳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予以免除。审 判 长 方 明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人民陪审员 周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纤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