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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周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964号原告周某1,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某2,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周某3,女,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某2、周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周某2地址“正阳县雷寨乡石刘村小白庄东组”,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该地址向被告周某2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